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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网赢网络视频侵权案 不对用户上传行为担责

来源:版权保护中心     编辑:zhangjiaoli     发表时间:2013-01-14 16:56:55     浏览:

3月26日消息,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为慈文)与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56网)关于侵犯电视剧《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落下帷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56网版权免责判决。

慈文影视曾在2008年状告56网上的电视连续剧《家》视频在未经慈文影视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在线播放,并在片头和播放页附加了商业标识作为广告,并称56网在其页面上设置《家》剧的链接,此举侵犯了慈文影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判令我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12万元。

我乐公司指出,56网属于互联网视频分享网站,提供的是信息存储服务,即使存在侵权,也应当由上传者承担侵权责任,网站经营者只有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怠于履行删除义务时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赞同慈文影视的诉讼请求。

对于双方的争议,法院判定认为,慈文影视拥有《家》的著作权,我乐网是56网的实际运营者,同时也判定,56网属于向用户提供网络空间的网站,我乐公司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而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具备以下条件时,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标示其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并公开其名称、联系人和网络地址;未改变服务对象上传作品的内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上传的作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上传的作品中直接获利;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

同时于国富律师还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顺应互联网的普及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保护法案的相关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这次北京二中院法院的判决就是正确适用避风港原则的一次正确尝试。

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中,即当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服务(包括缓存、接入、搜索、链接),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只有删除的义务,并不存在侵权,只有被告知的情况下还不删除才就被视为侵权。因为中国加入了WTO,因此此次北京二中院法院的判决是对“避风港”原则的一次实际法律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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